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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面試,由審查會召集人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
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
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