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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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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EN
第 13 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
EN
第 11 條
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二、依指定之時間及處所住居或活動。
三、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四、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修或查訪。
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
六、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
七、不得為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