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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