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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檢察書類擬作及偵查計畫擬定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筆試總成績之計算,以上開二科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數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
本部受理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之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召集會議方式進行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經本部抽取之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二十件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法律專門著作。
四、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或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筆試。
五、筆試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
前項第一款之品德調查,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辦理之;第四款之筆試,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統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