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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監獄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
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