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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應向本院申請,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方得利用。
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雙方之權利義務。
三、爭議處理。
四、其他保護衍生資產之事項。
第一項之申請及同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經審查同意者,本院得以資訊載具、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雲端傳輸等方式提供利用。
第一項審查原則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
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得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利用。
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本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藏、教育推廣、行銷宣傳、創意設計研發與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經本院審查同意者,得以免費、優惠計價或獎勵方式,利用前項資產。
第一項各利用方式之標的、計價基準及相關管理規定,由本院訂定之。申請未訂計價基準者,得比照已訂計價基準之項目辦理,並依本院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