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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支出。
五、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受贈收入,屬指定用途者,應專供前項第四款用途之用;屬未指定用途者,應以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為主。
第一項第五款之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不得超過前三年度自籌收入決算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所稱自籌收入,指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收入。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
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