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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文化部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核准文書,並副知該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核准文書,應載明核准範圍。
第二條文化藝術事業應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文化部提出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
三、展覽或拍賣之相關資料,如近二年展覽或拍賣紀錄、文物或藝術品成交紀錄等。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