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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措施之申請書、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期間、申請須知;第五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相關事宜,由本部另行公告。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
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員工薪資及相關補貼。
三、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
四、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三款措施所稱藝文艱困事業,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者。但本部得就特定產業、事業另定營業額減少之比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事業申請者應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