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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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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不包括在內。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申請者為事業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但事業申請者遇有重大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審查小組審認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在此限。
自然人前已獲本部紓困措施補助者,由本部主動審查合於規定者核予補助,免再申請。但自然人有申請其他紓困措施之必要者,得依第一項規定另行申請。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
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員工薪資及相關補貼。
三、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
四、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三款措施所稱藝文艱困事業,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者。但本部得就特定產業、事業另定營業額減少之比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事業申請者應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