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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或行政法人執行。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相關作業,本部得委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
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員工薪資及相關補貼。
三、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
四、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三款措施所稱藝文艱困事業,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者。但本部得就特定產業、事業另定營業額減少之比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事業申請者應擇一申請。
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貸款,而未符合其利息補貼資格之營運困難事業,得向本部申請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類別及條件如下: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償還期限獲展延者,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限。
二、營運資金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限;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三、振興資金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
同一筆貸款得適用前項所定二種以上之利息補貼者,其補貼期間不得重疊。

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貸款條件之受影響演藝團體所需營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本部全額負擔。
前項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維繫營運及研發創作所需人事、業務、場租、行政等費用為限,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二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演藝團體實際需求予以展延。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貸款利息由本部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
第一項受影響演藝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