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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指該法人除自行規劃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大眾傳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外,亦得委由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製作。
國家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為呈現國家語言之文化多樣性,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