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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區域通行語事項之程序如下:
一、得視所轄區域族群聚集因素及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復振需求,擬定該區域通行語實施計畫及相關保障措施。
二、辦理區域型國家語言調查,並召開公聽會或相關會議討論。
三、彙整前二款相關資料後提出指定區域通行語相關報告,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之。
國家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