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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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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6 條
文策院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文策院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
業務績效指標應以促進民間產業發展效益為目標,涵蓋文化內容開發與應用、產業人才開發及創新創業、產業產製支持、完善文化金融體系、國內外市場及通路拓展、國家品牌國際布局等面向,並依不同性質設定質化之衡量標準及量化目標值。
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
第 5 條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