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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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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第 2 條
傳統知識與實踐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及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及環境互動下形塑之生活特色。
二、所承載之傳統知識內容具一定系統性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