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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防災安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古物及其展藏空間設施進行風險評估,訂定預防地震、火災、風災、水災等防減災計畫及防盜保全計畫。
二、依實際需要建置防震、防火、防水等相關監測、防減災設備及防盜保全設施,並定期維護、管理及評估。
三、展藏保存於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之古物,應有專責人員定期巡查並維護防盜保全、防減災設施,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四、訂定災害搶救計畫,內容包括災害現場古物緊急保護處理程序、遷移包裝運送及臨時庫房規劃、古物受損檢視評估及後續維護或修復處理規劃等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災害搶救計畫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及分工人員名單、聯絡方式等,於災後確認人員安全後即啟動執行,並通報主管機關。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
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產管理。
二、展覽收藏保存。
三、維護修復。
四、防災安全。
五、活化利用。
公有古物之保管機關(構)應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前項管理維護事項,訂定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