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 9 條
科學潛水人員依據前條規定,申請換發合格證書者,尚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適合從事潛水作業之身體健康檢查報告。
二、申請換發前有從事科學潛水作業之證明文件。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
第 8 條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之評量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發;每次換發之有效期限為六年。
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參加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研習課程累計一定時數之證明,其中應包含至少三小時以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課程。
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評量合格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逾期未申請換發合格證書者,原證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