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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前條有關各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訓練之報名、參加資格、課程規劃與時數、教材編定、評量、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規劃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課程內容、時數、評量等事項,應參酌納入相關國際標準。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
主管機關為培育前條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訓練。
二、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之課程規劃與教材編定。
三、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評量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主管機關得以自行或委託學校、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等方式,辦理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