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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
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