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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以核定其補助及金額。
前項申請計畫書格式、份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主管機關自行定之。
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
符合辦理第二條至前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項目,得檢具申請計畫書,由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於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補助申請。但遇有緊急情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