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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業務統計資料庫,其內容如下:
一、博物館基本資料。
二、博物館典藏數。
三、博物館研究成果。
四、博物館展覽業務。
五、博物館教育推廣及出版。
六、博物館公共服務。
七、博物館經費收支及運用情形。
八、博物館會員組織及志工之運作。
九、博物館館際交流合作。
十、博物館實習制度及專業人才培育情形。
十一、博物館典藏品、建築物、學術研究及出版品等之衍生利用授權情形。
十二、博物館典藏品數位化及公開情形。
十三、其他博物館業務相關事項。
博物館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本法所稱博物館,指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博物館應秉持公共性,提供民眾多元之服務內容及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以作為政策及業務推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