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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為增進博物館蒐藏、保存、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之能力,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專家諮詢輔導團,個案協助公立博物館及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以發揮博物館專業性、公共性及多元性。
博物館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博物館之類別如下:
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
二、私立博物館:由自然人、私法人申請設立。
前項第二款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有關其申請設立、變更、停辦、申報、督導、獎勵、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博物館,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
主管機關應普查具博物館潛力未經設立登記之博物館,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協助其辦理設立登記。
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公立博物館之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設立之博物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