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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前條第一款之私立博物館,由受理申請設立登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或經費補助。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輔導分級如下:
一、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或公法人設立之博物館。
三、中央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國立學校設立之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