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之私立博物館,由受理申請設立登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或經費補助。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輔導分級如下:
一、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或公法人設立之博物館。
三、中央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國立學校設立之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