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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為鼓勵博物館發展國際交流及合作,提高博物館之國際能見度,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依本法第十六條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優先協助其行銷推廣,推動跨國研究及展覽等業務。
博物館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評鑑會,審議博物館之評鑑及認證等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評鑑會,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及會計等學者專家組成。其評鑑結果應敘明理由,對外公開。
評鑑會進行博物館評鑑時,應納入博物館自行研提之指標,並邀請被評鑑博物館相關類型博物館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