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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前條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匾額、獎座或獎狀。
二、發給獎助金。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
私立博物館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辦理績效卓著。
二、對文化有特殊貢獻。
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研究資料,對文化傳承確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