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專業諮詢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審查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會議得視議案需要邀請博物館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博物館為館務研究發展、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發揮與民眾溝通、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等目的,得延聘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審查及鑑價之審議。
二、博物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
三、博物館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諮詢。
四、其他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博物館重要業務之諮詢。
除前項之諮詢外,各博物館為館務專業所需之實質審查作業,得另分別成立審查會,其名稱及組成由各博物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