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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
私立文化機構有變更負責人、設立種類、名稱之情形,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私立文化機構需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及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前項改建,指建築物部分或整體改建;擴充,指館舍增加使用空間;縮減,指館舍減少使用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