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圖書館或博物館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博物館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