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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評鑑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委員,每年改聘人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進退。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表藝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