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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空間而減少租金之收益及(或)負擔下列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一、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或其貸款利息。
二、已繳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水費、電費、保險費或其他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補助之項目。
同時申請前項租金及費用之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擇一給予補助。
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之用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補助。但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以申請獎勵為限:
一、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二、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所定空間,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提供,指以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使用、設定地上權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