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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