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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EN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得減免資料使用費。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EN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