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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