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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EN
第四條出資獎助金額之累計期間及本辦法獎項之報名表、應備文件、報名期間、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並公開表揚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出資種類包含如下:
一、現金。
二、動產。
三、不動產。
四、權利。
前項以外國貨幣、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以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