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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EN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或支持文化永續發展,具特殊意義或卓越貢獻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發給年度創意獎、長期贊助獎、人才培育獎、企業文化獎、年度贊助獎、文化永續發展獎、評審團獎,並公開表揚之。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並公開表揚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出資種類包含如下:
一、現金。
二、動產。
三、不動產。
四、權利。
前項以外國貨幣、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以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