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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