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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興辦機關(構)為辦理第二十一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得就以下人員聘(派)兼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 EN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四、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