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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EN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 EN
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經營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公立文化機關(構)、學校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前項出版或進口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歇業或解散者,得由經營該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之文化藝術事業,就該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圖書出版品之出版者為自然人,得由經營該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之文化藝術事業,就該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文化藝術事業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之實體或數位圖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