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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EN
政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時,應審酌案件性質及受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之專業能力。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政府得將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將辦理獎勵或補助之規定,送委託機關核定。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訂定資訊透明及利益迴避相關規章,送委託機關備查,並對外公開。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名單及金額。
委託機關為監督、瞭解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情形,得視需要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