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EN
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時,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
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 EN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應於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最少侵害資訊提出人之方式,使用提出之資訊,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取得提出人依前條提供之資訊後,僅得在為達成取得目的所需之合理範圍內,重製或公開傳輸。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使用期間屆滿時,應確實銷毀該資訊或返還該資訊予提出人。
權責機關應於補償金額確認後六十日內發給補償金。
本辦法所規定補償金所需經費,由權責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