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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發射許可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依前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發射許可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 EN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發射許可事項進行發射。
發射許可原申請事項有變更者,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方得實施發射。但變更事項為維護發射安全所必要且事前申請變更有困難者,應於發射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補辦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有影響發射活動安全性或發射許可申請人營運能力者,得不予許可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