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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成立之專責法人時,主管機關得同意免予提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 EN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射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文件;其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資料。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四、依據本法完成發射載具登錄之證明文件。
五、發射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定發射日期與時間。
(二)發射載具飛行路徑。
(三)確保該飛行路徑及發射設施周邊安全之方法。
(四)發射程序書,包含準備及發射程序之進行、發射載具之控制等。
(五)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及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包含發生太空事故之緊急應變、工作人員安全及公共安全緊急應變、周遭區域疏散、發射終止措施等。
(六)若發射載具返回,提供返回程序書,包含返回路徑、區域、時間與方式等。
(七)操作發射載具之人員專長或經歷。
六、搭載之太空載具及其登錄文件。
七、發射載具及運載之太空載具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於前項之審查,必要時得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