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EN
第 21 條
登錄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登錄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登錄人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載具資料更新相關事項。
依第一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登錄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16 條
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登錄人應申請變更。
變更涉及載具安全標準、設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載具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產生相當影響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後,始准予變更登錄。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登錄人限期辦理變更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