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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薪資,指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支給基準如下: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
二、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在不超過中央部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
前項二款人員因羅致不易或具有特殊專長,有每月薪資超過前項所訂薪資支給基準之虞時,應由財團法人函報本會進行審查,且經本會核准後,其薪資支給基準始得超過之。該審查由本會召集外部專家學者共同衡酌前項二款人員之資格條件、人力市場供需情形等因素為之。
財團法人應自行檢視薪資基準,與本辦法所定不符者,應配合會計年度或新僱用契約修正之。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