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19 條
前條讓售價格,由管理局提出建議價格,並由本會邀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核定之。
管理局提出前項建議價格前,得委託會計師查核開發成本。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18 條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開發而徵收或價購土地或房屋時,以其他專案安置措施提供土地配租者,得將配租之土地讓售與原獲配租該土地並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之安置戶(以下簡稱安置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