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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局得視科學事業、土地利用及產業需求等情形,於其所轄範圍內經取得籌辦許可之民間園區供設廠使用之土地面積總和不足九十公頃時,報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開放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之申請。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其申請條件,不受前項土地面積總和之限制。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得在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
投資開發園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應規劃開發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三十公共設施土地,其中綠地應占開發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並負責管理維護。
第一項由民間取得土地開發之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