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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應公開之規定。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研發成果運用方式,以有償讓與為優先。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執行單位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本部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或經本部核准者,不適用之。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或經本部核准者外,應以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