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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EN
依第二條規定應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EN
管理局依本辦法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管理費。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提供園區水、電基礎設施設備之公用事業得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