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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主管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
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第一款所稱喪失優惠存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有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同時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之情形;第二款所稱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有暫停或停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同時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之情形。
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有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有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始得辦理續存手續。
前項退休教職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教職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具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教職員在海外(包括港澳地區)者,得檢具下列證件,委託親友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教職員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併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續存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存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三、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條例施行前之案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