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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其退休金計算基準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列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準。
前項所定平均薪額以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計算年數,照該區間實際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待遇標準計算;該區間有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者,以該年資實際支領本(年功)薪額之待遇標準計算。但非依教職員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折算金額之年資,應換算同期間相當教職員相同職級之待遇標準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薪額計算年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照退休年度所適用之計算年數,自退休教職員退休生效日前一日往前推算,並按日十足計算。
二、遇有不符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之期間,致計算年數中斷者,扣除該期間後,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止。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三、退休時任職年資少於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者,按退休審定任職年資計算。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